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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西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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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分裂。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四)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普通话等级合格。

(六)以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身份免试认定需要出具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学业成绩单且具备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对应学科教育教学能力。

(七)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在编教师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八)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九)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十)教育类研究生(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1;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0453)和公费师范生(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师范生),取得培养学校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免考人员。

(十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三、认定权限

(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由各地(市)教育局认定。以上学段在编教师在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其他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证(有效期内)所在地。

(二)全区高校和西格办中学、西格办小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幼儿园在编教师的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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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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